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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资讯︱即日起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新增11种

发布日期:2023-08-08 15:59:05 阅读:373

新增病种

2023年8月1日起,新增心脏瓣膜病、慢性心力衰竭、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银屑病、股骨头坏死、重症肌无力、支气管哮喘、慢性骨髓炎、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运动神经元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1个慢性病病种。


年度补助限额


补助范围

参加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患有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内的慢性病的给予慢性病补助。慢性病补助按认定病种年度费用限额确定,认定多个门诊慢性病病种的,补助标准按最高的病种限额确定。


办理渠道及流程


(一)慢性病资格认定


1、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2021年1月1日之后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以出院时间为准)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直接在该院申请认定慢性病资格。


2、医保经办机构资格认定。2021年1月1日之前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申请慢性病资格的;或使用异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资料申请慢性病资格的参保人员。持相关申请资料到参保单位(城镇职工)或社区(城乡居民),由参保单位或社区提交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初次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通过后,于认定通过次月起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二)慢性病结算报销

1、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我市门诊慢性病就医购药费用(即发生的与认定病种相关且符合医保目录的医药费用)实行在定点医疗机构(西安市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包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均为慢病定点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2、医保经办机构结算。享受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因异地就医等特殊原因,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异地产生的门诊慢性病相关医疗费用,未在异地直接结算的可纳入申报范围。由参保单位(城镇职工)或社区(城乡居民)将资料申报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不在报销范围)。医疗费用产生后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工作日)可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办理。审核结算后,将补助费用支付给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发放给申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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